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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 从电动自行车管理浅谈“谁执法,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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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16: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六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执法主体作出某种公务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这里的“授权”之“法”,不仅指“法律”,也包括“法规”和“规章”等。但是,法律规范有高低位阶之分,因而授权也有位阶之分。根据法律保留原则,没有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办法”等称谓。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其次,一些规范性文件也是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二、《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除此之外,法规、规章作出按程序制定的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比如说对于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等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即可以由法规制定,也可以由规章制定。
三、《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属于地方性法规。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依职权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对于未戴头盔、安装雨棚等处罚行为的依据完全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当关注处罚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行权,其中比如说辅警不具有执法权等等。执法机关也应当规范执法,并适当进行普法释明,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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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18:32: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法》  在“谁执法”,“谁普法”之外,更有“谁立法”,“为了谁而立法”的基本而重大的时代命题。 如某人代竟然提议禁电动车,又或者规定曰,电动车须带有两脚踏。 倘并非潜伏者的蓄意深谋,又并非对穿行市井的人民利益,久轻贱而敌视者,则大抵不过习于靡,陌于民的何不食糜者也。 还好,这样浅显于轻忽的荒诞,一经曝露,便立即遭民众的广泛质疑。 然而,万万乎而亿,于亿前又万,雪崩如瀑的经济闹剧,即使举国民声沸,却奈何耶! 一镯不够,便再添几镯。 似乎,似乎,便可以遮蔽去百鬼闹鼎,万魔噬魂的源溯。 似乎,似乎,又重归于泰而安的醉眼朦胧。 可见,在“你是谁”和“为了谁”之外,尚有诸多问题待提出来。 而于法之外,亦有诸多命题待人民与文明来解。 那许多的问题与命题,那文明的复兴与历史的进步,断不是挂在口头上一句简单的依法之治,可以搪塞,可以囊括,可以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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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8 16: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唉。。。。。
唉。。。。。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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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0 08: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执法机关也应当规范执法,并适当进行普法释明,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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