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送达公告
兴化市李中服饰有限公司: 经他人举报,发现你单位涉嫌将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监事,经调查,本机关拟决定撤销你单位2006年1月12日的监事备案。依照《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上述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机关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联 系 人:倪凤友、丁伟 联系电话:0523-83388201 联系地址:兴化市长安中路13-1号 兴化市数据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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