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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杂谈] 来源微信群投诉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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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投诉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南通金阳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安高新区黄河路8号               邮编:  22660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常宏群  
联系电话:   0513-88783899   
授权代表: 方志勇     联系电话:   13584713486   
地    址:  海安高新区黄河路8号             邮编:  226601   
被投诉人1: 中瀛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泰州市海陵区梅兰西路111号210室   邮编:  225300   
联系人:   周工       联系电话:  17315661570  
被投诉人2:   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             邮编:   225700   
联系人: 杨女士      联系电话:  13914512716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戴南镇张郭、唐刘片区环卫保洁运行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JSZC-321281057-ZYGJ-G2025-0001 包号:    /     
采购人名称: 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名称: 中瀛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公告: 公告期限: 2025年03月18日至2025年03月24日
采购结果公告: 公告期限: 2025年04月09日至2025年04月10日

三、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2025 04 13 日,向 中瀛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1、投标时间问题。首次公告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约定开标时间为2025年4月8日,中途更正采购文件内容一次,时间是2025年3月28日,但是没有顺延截止开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次招标更正公告发出时间2025年3月28日到开标时间2025年4月8日14:00只有10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至少15日的规定,招标采购程序违法。2、本次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类采购,故对投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是必要内容,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本次项目结果公告中标单位江苏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为货物类,企业情况中缺少单位名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财库〔2020〕46号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格式不一致,该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为无效,资格审查应不通过,我公司要求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质疑内容详见质疑函全文)。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 2025 04 22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后附回复函全文)。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投标时间问题。首次公告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约定开标时间为2025年4月8日,中途更正采购文件内容一次,时间是2025年3月28日,但是没有顺延截止开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次招标更正公告发出时间2025年3月28日到开标时间2025年4月8日14:00只有10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至少15日的规定,招标采购程序违法。
事实依据: 附变更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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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事项2: 本次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类采购,故对投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是必要内容,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本次项目结果公告中标单位江苏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为货物类,企业情况中缺少单位名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财库〔2020〕46号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格式不一致,该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为无效,资格审查应不通过,我公司要求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 1、中标单位公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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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财库〔2020〕46号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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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2025年 04 月25 日


附件1: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质疑函全文):

附件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回复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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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投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组织营业执

附件5: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南通金阳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安高新区黄河路8号  
代理人(姓名):方志勇      
地   址:海安高新区黄河路8号  
    联系电话:     13584713486      
关于 戴南镇张郭、唐刘片区环卫保洁运行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281057-ZYGJ-G2025-0001)的质疑、投诉事宜,现委托人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公章): 南通金阳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2025年 0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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