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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杂谈] 泰州一男子组织卖淫被法院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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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8 03:54: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罪犯王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其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且已履行完毕全部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对其予减刑部分内容如下:
罪犯王某某,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新康监狱服刑。                                                                 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苏128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5年2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2月6日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王某某在考核期内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后能有所改正,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均未履行。靖江市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建议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十一次。该犯虽然获得了加分和表扬,但其在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因存在大量违规违纪行为共计被扣67分,其中包含数次打架行为。根据江苏省金陵监狱八监区于2024年9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该犯因在2021年5月9日晚发生两次对抗管教的严重违规违纪,具有较大的现实危险性,监区于2021年5月10日将其送至从严管控监区进行短期管控。根据江苏省金陵监狱八监区于2022年11月19日出具的《八监区关于罪犯邹某某与王某某打架的情况说明》内容,2022年11月19日,罪犯邹*林罪犯王某某因生产琐事发生争执,该两名罪犯做出相互殴打的行为,监区采取了责令两犯进行大会检讨、积极消除负面影响、对于两犯各扣监管改造分10分等处置措施。
另查明,该犯自(2018)苏1282刑初381号生效以来长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靖江市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苏1282执2980号执行裁定,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还查明,2024年12月11日,江苏省新康监狱对该犯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新康监狱询问该犯:“讲一下犯罪时的财产、赃款、赃物等去向。”该犯回答:“当时的财产因进监狱前离婚了,后来没有财产。赃款自己用掉了。”2025年2月5日,江苏省新康监狱对罪犯王某某再次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该犯在询问中称,其与前妻约在2020年年初离婚,离婚前该犯有一辆价值约40万元人民币的奔驰E系列轿车,系该犯婚前个人购买,另有一辆价值约67万元人民币的二手保时捷帕拉梅拉及泰州市姜堰区价值约七十多万元房产一处,该保时捷车辆和房产为该犯与前妻的婚后共同财产,保时捷车辆因赌博抵押目前不知去向;其与前妻作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将奔驰车辆和上述房产全部归属于前妻所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犯向靖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没款共计三万一千元,将(2018)苏128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考核结果运用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执行裁定书、询问笔录、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执2980号及(2018)苏1282执2992号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款记录、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且已履行完毕全部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办理减刑案件时应当结合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应结合罪犯王某某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其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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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8 03:55: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走寻常路!造近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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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8 10:0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老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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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8 1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要走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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