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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水多多

[监督举报] 举报 中堡镇大纵湖村夏宏村片区公益性墓地存在严重问题【6楼/中堡镇党政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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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09: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根据中堡镇纪委反馈,外地墓计入公账的只有一穴,且价格为5000元,剩余几个外地墓款项去向不明,再次恳请镇纪委核查,追回相关款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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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17: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中堡镇纪委包庇下属【是违法成本低?还是相关法律法规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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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17: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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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17: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一: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违规出售非本村村民公墓
      公益性公墓的性质与限制
      1.公益性公墓的定义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
      公益性公墓是由村集体或地方政府兴办,仅限本村村民或本辖区居民使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X禁止对外销售,更不得向非本村村民出售墓穴。
      2.与经营性公墓的区别
      经营性公墓(需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可向社会公众销售,但公益性公墓无此权限。

      违规出售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2.刑事责任风险
     若以牟利为目的大规模销售,可能涉嫌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合同无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的墓穴不受法律保护,村集体或民政部门有权收回。

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违规出售大量活人公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9条:公益性公墓仅限埋葬遗体或骨灰,不得预售、炒卖墓穴。
       第18条:禁止在公墓内修建“活人墓”或超标准建墓,违者由民政部门取缔并罚款。
       
       民政部专项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
       公益性公墓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销售墓穴;
       X严禁为活人提前购置墓位(俗称“寿穴”),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习俗除外。

       违规出售“活人墓”的后果
      1.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责令拆除违规墓穴。
      2.刑事责任风险
      若大规模预售“活人墓”牟利,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合同无效
       购买“活人墓”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购买者可能无法退款或使用墓穴。

三:违反《价格法》出售:违规售价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3000元/穴),实际售价:4000元/穴
      1.直接违反《价格法》: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违背公益属性:
       公益性公墓的核心是 “非营利性”。其定价原则是“保本微利”甚至“仅收回成本”。
       超过发改委上限收费,直接将其变成了牟利工具,彻底丧失了“公益”性质。
      3. 加重群众负担: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丧葬负担,
      是国家近年来重点整治的“死不起、葬不起”乱象的典型表现。

四:违规“跳格出售公益性公墓”违法行为
       核心结论
    “跳格出售公益性公墓”是一种典型的变相经营和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牟利,
       完全背离了公益性公墓“非营利”的根本属性,是国家重点整治的违规行为。
       1.概念解析:什么是“跳格出售”?
       公益性公墓:由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特定区域(如农村村民或城市居民)
       提供基本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土地性质为公益用地,严禁商业性经营和买卖。
       跳格出售:这是一种销售策略。指在墓区中,不按规划顺序、间隔性地出售墓穴。
  
       为什么这种行为是明确违规的?
      1. 改变了公墓的根本性质:
       公益性公墓的核心是“公益”而非“经营”。“跳格出售”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营销策略,
       将其变成了追求利润的商业项目,这与其设立的初衷完全相悖。

五:违规“租基本粮田建设公墓(未使用)”违法行为
      严禁在基本粮田(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任何形式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
      这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划定的不可触碰的“红线”和“高压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注:建设公墓的性质比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更为严重,属于非农建设,绝对在禁止之列)。
       第三十五条 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四条 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的转用审批权在国务院。
      2.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这里的“耕地”首要指的就是永久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
       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这条规定非常明确,“建坟”被直接列为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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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9 07: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老声常叙,领导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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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9 10:23: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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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0 09: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问问巡察组,查出的问题不处理不解决,还有没有巡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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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0 10:02: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网名举报的事项如果属实,中堡纪委不立案查处,中堡纪委工作人员就涉嫌渎职。有案不查其背后究竟谁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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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0 10:0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这件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其背后有否不可告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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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0 10: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来装不知道的,现在真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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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0 15:55: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๑♡ω♡๑)嗑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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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0 17:2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为官一定要清廉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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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0 18:1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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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01: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中堡镇夏庄村原书计父亲【个人私卖土方,形成池塘养殖】实名举报不处理

兴化市中堡镇夏庄村原任书记【父亲】个人私卖土方

个人私卖土方是一个明确的且严重的违法行为


1:外甥蟹塘给舅养,私挖土方卖窑厂,水亩扩大腰包鼓,干部相互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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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仅个人一己私欲,使历史保存完好的【土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传承价值,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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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举两得【既卖了土,又得了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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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土方:个人单位未经合法审批私自挖掘土地(通常是农田、林地、宅基地或河道沿岸土地),并将挖出的泥土、沙石等作为商品(土方)出售牟利

1: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土壤、沙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不属于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如果挖掘的是耕地,破坏了种植条件,则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田、林地挖成池塘),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局)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质和使用用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3:破坏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私自挖掘会严重破坏土壤层植被和原有的生态系统
     可能导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影响周边农田的灌溉排水
     挖掘形成的陡坡可能存在坍塌风险,威胁人身安全

行政处罚: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刑事处罚:如果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通常超过5万元)、或者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行为人就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民事赔偿:如果行为对周边农户的土地、房屋环境造成了损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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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07: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有举报不核查处理,说不过去,难道是想拒绝履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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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07:39: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纳闷了,违规行为不处理,究竟是什么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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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07:5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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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09: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瞌睡虫”怎么叫都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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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15:01: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国家反腐倒查,真是大快人心!那些在职时坚守底线、两袖清风的干部,如今可以安安稳稳睡个好觉,这才是正道。反观那些心存贪念的人,就算当年侥幸没被抓,现在估计也整日提心吊胆,生怕哪天东窗事发 。这种倒查机制,既是对腐败的零容忍,也是对廉洁奉公者的最好回馈,让大家看到了公平正义,更看到了国家净化政治生态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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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15:0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国家反腐倒查,真是大快人心!那些在职时坚守底线、两袖清风的干部,如今可以安安稳稳睡个好觉,这才是正道。反观那些心存贪念的人,就算当年侥幸没被抓,现在估计也整日提心吊胆,生怕哪天东窗事发 。这种倒查机制,既是对腐败的零容忍,也是对廉洁奉公者的最好回馈,让大家看到了公平正义,更看到了国家净化政治生态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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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22:3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违法乱纪无人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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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 09:56: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政府懒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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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 09:57: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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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 09:5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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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 09:5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证据确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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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 10:0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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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08:5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有下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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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08:55: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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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08:56: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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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08:57: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小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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