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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水多多

[监督举报] 举报 中堡镇大纵湖村夏宏村片区公益性墓地存在严重问题【6楼/中堡镇党政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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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3 16:43: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太丑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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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3 16:43: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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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3 16:4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证据已经实捶了,还在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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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17:3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对得起良心的钱,才可以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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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19: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也太霸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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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19:55: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当官不为民作公正不如一只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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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4 07: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举报后长时间不处理无非几种情况:
查无实据;
窝案牵扯一大批干部;
上级机关领导批准或参与了;
违法违规资金已经收缴财政,不予公开;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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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4 18:14: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农村真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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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4 21: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官老爷打哈哈———应付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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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4 21: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官老爷打哈哈———应付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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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5 21:17: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中堡镇夏宏村这么多问题,中堡镇政府部门没有一个人正面回答老百姓问题,官官相护,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是一帮蛀虫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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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8 16:31: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到底是胆肥呢!还是有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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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0 06:5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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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0 06:57: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和稀泥 发表于 2025-8-14 21:09
官老爷打哈哈———应付差事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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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0 06:58: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何处不在 发表于 2025-7-31 08:43
兴化市政府,中堡镇政府,现在装聋作哑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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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09: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中堡镇大纵湖村夏庄片区八组生产河成为杂草丛生的沼泽地

                       中堡镇大纵湖村夏庄片区八组生产河
老百姓耐以生存的生产河,如今成为茂密丛林的沼泽地,如今取口水灌溉庄稼都成为奢望,取不到生命之源,百姓如何春耕秋收?没有了春耕秋收,百姓怎么生存?村干部对这个民生问题视而不见
希望相关部门领导为老百姓实实在在的解决民生问题

嫩草怕霜霜怕日,阳光执政,才能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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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11: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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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11:3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最近雨水较多村庄闸口关闭,以至于水草滞留于河道内,这几天开闸了,水草流动很快就会流走稍安勿躁,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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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11:46: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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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11:4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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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11:47: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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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11:53: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真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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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22: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中堡镇夏庄村原村书记父亲在村里如此横行霸道,欺压百姓,村民实名举报相关纪委部门,一直以和稀泥的方式,欺上瞒下,私卖土方的前后对比卫星图铁证已经交给相关部门,就看相关部门秉不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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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22: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中堡镇夏庄村原村书记父亲在村里如此横行霸道,欺压百姓,村民实名举报相关纪委部门,一直以和稀泥的方式,欺上瞒下,私卖土方的前后对比卫星图铁证已经交给相关部门,就看相关部门秉不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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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04:36: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没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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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04:36: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没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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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08:3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别急,这两天排涝,干部有点忙。过两天会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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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11: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中堡镇大纵湖村的书记们,为了避免百姓对你们的工作能力产生质疑,请你们出来回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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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19:18: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农村的那些个书记,官不大僚不小,想他们为农民真正办实事,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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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3 00: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中堡镇大纵湖村夏庄片区【公益性公墓五项违规】未处理

兴化市中堡镇大纵湖村夏庄片区公益性公墓五项违规乱象
一: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违规出售非本村村民公墓
      公益性公墓的性质与限制
      1.公益性公墓的定义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
      公益性公墓是由村集体或地方政府兴办,仅限本村村民或本辖区居民使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X禁止对外销售,更不得向非本村村民出售墓穴
      2.与经营性公墓的区别
      经营性公墓(需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可向社会公众销售,但公益性公墓无此权限

      违规出售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2.刑事责任风险
     若以牟利为目的大规模销售,可能涉嫌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合同无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的墓穴不受法律保护,村集体或民政部门有权收回

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违规出售大量活人公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9条:公益性公墓仅限埋葬遗体或骨灰,不得预售、炒卖墓穴
       第18条:禁止在公墓内修建“活人墓”或超标准建墓,违者由民政部门取缔并罚款
      
       民政部专项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
       公益性公墓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销售墓穴;
       X严禁为活人提前购置墓位(俗称“寿穴”),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习俗除外。


       违规出售“活人墓”的后果
      1.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责令拆除违规墓穴
      2.刑事责任风险
      若大规模预售“活人墓”牟利,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合同无效

       购买“活人墓”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购买者可能无法退款或使用墓穴


三:违反《价格法》出售:违规售价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3000元/穴),实际售价:4000元/穴
      1.直接违反《价格法》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违背公益属性
       公益性公墓的核心是 “非营利性”其定价原则是“保本微利”甚至“收回成本”
       超过发改委上限收费,直接将其变成了牟利工具,彻底丧失了“公益”性质
      3. 加重群众负担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加重了丧葬负担
      是国家近年来重点整治的“死不起、葬不起”乱象的典型表现。

四:违规“跳格出售公益性公墓”违法行为
       核心结论
    “跳格出售公益性公墓”是一种典型的变相经营和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牟利,
       完全背离了公益性公墓“非营利”的根本属性,是国家重点整治的违规行为
       1.概念解析:什么是“跳格出售”?
       公益性公墓:由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特定区域(如农村村民或城市居民)
       提供基本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土地性质为公益用地,严禁商业性经营和买卖。
       跳格出售:这是一种销售策略。指在墓区中,不按规划顺序、间隔性地出售墓穴
  
       为什么这种行为是明确违规的?
      1. 改变了公墓的根本性质
       公益性公墓的核心是“公益”而非“经营”“跳格出售”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营销策略,
       将其变成了追求利润的商业项目,这与其设立的初衷完全相悖。


五:违规“租基本粮田建设公墓(未使用)”违法行为
      严禁在基本粮田(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任何形式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
      这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划定的不可触碰的“红线”和“高压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注:建设公墓的性质比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更为严重,属于非农建设,绝对在禁止之列)
       第三十五条 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四条 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的转用审批权在国务院。
      2.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这里的“耕地”首要指的就是永久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

       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这条规定非常明确,“建坟”被直接列为禁止行为
       微信图片_20250823002631_12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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