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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中堡镇大纵湖村夏庄片区公益性公墓五项违规乱象 一: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违规出售非本村村民公墓 公益性公墓的性质与限制 1.公益性公墓的定义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 公益性公墓是由村集体或地方政府兴办,仅限本村村民或本辖区居民使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X禁止对外销售,更不得向非本村村民出售墓穴。 2.与经营性公墓的区别 经营性公墓(需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可向社会公众销售,但公益性公墓无此权限。 违规出售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2.刑事责任风险 若以牟利为目的大规模销售,可能涉嫌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合同无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的墓穴不受法律保护,村集体或民政部门有权收回。 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违规出售大量活人公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9条:公益性公墓仅限埋葬遗体或骨灰,不得预售、炒卖墓穴。 第18条:禁止在公墓内修建“活人墓”或超标准建墓,违者由民政部门取缔并罚款。 民政部专项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 公益性公墓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销售墓穴; X严禁为活人提前购置墓位(俗称“寿穴”),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习俗除外。 违规出售“活人墓”的后果 1.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责令拆除违规墓穴。 2.刑事责任风险 若大规模预售“活人墓”牟利,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合同无效 购买“活人墓”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购买者可能无法退款或使用墓穴。 三:违反《价格法》出售:违规售价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3000元/穴),实际售价:4000元/穴 1.直接违反《价格法》: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违背公益属性: 公益性公墓的核心是 “非营利性”。其定价原则是“保本微利”甚至“仅收回成本”。 超过发改委上限收费,直接将其变成了牟利工具,彻底丧失了“公益”性质。 3. 加重群众负担: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丧葬负担, 是国家近年来重点整治的“死不起、葬不起”乱象的典型表现。 四:违规“跳格出售公益性公墓”违法行为 核心结论 “跳格出售公益性公墓”是一种典型的变相经营和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牟利, 完全背离了公益性公墓“非营利”的根本属性,是国家重点整治的违规行为。 1.概念解析:什么是“跳格出售”? 公益性公墓:由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特定区域(如农村村民或城市居民) 提供基本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土地性质为公益用地,严禁商业性经营和买卖。 跳格出售:这是一种销售策略。指在墓区中,不按规划顺序、间隔性地出售墓穴。 为什么这种行为是明确违规的? 1. 改变了公墓的根本性质: 公益性公墓的核心是“公益”而非“经营”。“跳格出售”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营销策略, 将其变成了追求利润的商业项目,这与其设立的初衷完全相悖。 五:违规“租基本粮田建设公墓(未使用)”违法行为 严禁在基本粮田(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任何形式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 这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划定的不可触碰的“红线”和“高压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注:建设公墓的性质比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更为严重,属于非农建设,绝对在禁止之列)。 第三十五条 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四条 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的转用审批权在国务院。 2.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这里的“耕地”首要指的就是永久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 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这条规定非常明确,“建坟”被直接列为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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