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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首例,姜堰区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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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08: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11月2日,泰州市首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在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徐某昌、朱某良、徐某利因危险驾驶罪被分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0年6月3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昌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的大型货车,装载10吨稀释剂及油漆,从无锡市三人行化工有限公司出发前往山东省青岛市 。当车辆行驶至231省道姜堰区马庄红绿灯处时发生侧翻事故,致车载的油漆及稀释剂泄露、路面交通设施、树木损坏,水体及土壤污染。

经鉴定,油漆及稀释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立案侦查后,姜堰交警大队进行侦办。鉴于此案在泰州市尚属首例,去年7月份,姜堰交警大队成立了专案组,积极探索,多方查阅全国其他省市同类案例,仔细研究其立案的依据和标准,逐步完善补充证据材料,全面收集了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生产厂发货记录、危化品测试报告、行车路线、驾驶人及车辆运输资质等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条。


姜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被告人朱某良、徐某利明知被告人徐某昌及其驾驶的车辆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仍放任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某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徐某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朱某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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