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爆炸物威胁他人,一男子被判刑!
博法律师说 被告人任某健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6日晚至次日凌晨6时许间,被告人任某健将一个带有电子表、电池、电线并连接装有黄色颗粒物(经检验不含梯恩梯成分)的套管等物件组装的虚假爆炸物装置用纸盒及白色胶袋,包装并挂在被害人温某的住家大门处。内附有一黄色信件,信内写有威胁被害人性命的字眼及提示找“百雀”、“鬼哥”、“那个人双手好像有纹身”的人进行解救。
同月27日13时许,温某伟妻子任某英回到住家发现该物并报警。接报后,鹤山市、江门市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出动刑警、特警、反恐、爆炸品处理组等警种对案发现场进行稳控、排爆处理。同时疏散了附近居住的十几户居民,对村中的路口进行戒备防止村民靠近现场。经现场排爆检验,该爆炸物装置不含炸药成份,不具备爆炸能力。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健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被告人任某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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