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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通知!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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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0: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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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解散通知
因公司全部资产被安丰镇人民政府征收,并即将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公司持续经营条件不复存在。为此,公司告知全体员工: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即日起解散。
公司和股东衷心感谢全体员工长期以来“艰辛坚守、休戚与共”!衷心感谢全体员工的辛勤付出和突出贡献!待清算组进场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相关补偿事宜。


祝各位员工都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江苏安丰国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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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1:05: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应该说声“蟹卸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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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17 11: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清算公告


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1281000111378。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泰兴法商清(算)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连云、黄忠对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王连云、黄忠、朱桂凤、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兴化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之日起45天内持债权凭证到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18651165933、13905263658、13775668908

工作地点: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三楼

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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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17 11: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文书
事实依据
兴化法院查明,2014年4月3日,该院对原告W某某、H某某诉被告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蟹公司)、第三人朱桂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作出(2013)泰兴商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书。国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泰中商终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0月8日,该院裁定受理了W某某、H某某申请国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清算过程中,朱桂凤不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中商终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再审,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苏商再提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W某某与H某某将其持有的国蟹公司合计55%股权以三千八百万元(小写38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桂凤。该转让款已包含H某某、W某某之前垫付的所有费用及相关人员的工资等一切费用。(二)朱桂凤在签订本协议时向W某某和H某某支付20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付壹仟万元(小写10000000元),剩余股权转让款于2016年1月15日前全部付清(收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龙水路支行;收款人:H某某;账号:6222.0810.0100.4174.003)。(三)为保证朱桂凤按期足额向W某某与H某某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朱桂凤同意以其所持有的国蟹公司45%股权作为担保。如朱桂凤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金额向W某某和H某某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则造成W某某与H某某的一切损失均由朱桂凤承担,且朱桂凤放弃对国蟹公司的股东身份与经营管理权,将所持股权转让给H某某和W某某。(四)本协议签订当日,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H某某退还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国蟹市场承包经营费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H某某、W某某亦向朱桂凤交还国蟹市场的经营管理权,双方当事人均承诺同意清算组于同日离场,清算组将国蟹公司相关的营业执照、章印证件资料等一并交还朱桂凤。各方同意,清算组放弃向W某某主张66万元违约责任的权利。(五)W某某与H某某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足额收到股权转让款的过渡期间所享有国蟹公司的股东权利与股东义务暂由朱桂凤行使。过渡期间,W某某与H某某不得干涉朱桂凤对国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六)H某某收到全部的股权转让款当日,双方到工商部门配合朱桂凤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国蟹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与H某某、W某某无关。(七)鉴于安丰国蟹市场相关工程均有H某某、W某某参与或委派人员S某某、W某某、L某某等负责施工管理,H某某、W某某承诺在现在或今后任何涉及国蟹公司的诉讼案件中,均不会有任何损害国蟹公司利益之言行。如果在第三方诉国蟹公司的相关纠纷案中,发现因H某某、W某某或其委派人员原因损害国蟹公司利益,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均由H某某、W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与法律后果。(八)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有违约,违约方均需向对方承担500万元违约金。后W某某、H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清算,兴化法院裁定准许。
朱桂凤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10月13日、10月15日、10月19日支付20万、300万、500万、200万,合计1020万元股权转让款,于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4月1日又分四次支付19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按调解书约定如期如数履行余欠股权转让款的给付义务。2016年4月13日,W某某、H某某以朱桂凤违约为由,向兴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再提字00093号民事调解书,请求:1、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放弃在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以及经营管理权,同时将该公司相关的营业执照、印章证件资料等一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2、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在江苏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45%之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3、由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担的违约金500万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案号为(2016)苏1281执1478号,在执行过程中,兴化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苏1281执147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W某某、H某某于2017年9月5日重新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桂凤按民事调解书第一和第二条款,履行未给付的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及违约金500万元。兴化法院以(2017)苏1281执恢753号案件恢复执行。后考虑到W某某本次剔除的请求与原执行案件请求不一致,系新的请求,故该院对该案予以销案,并于2018年11月21日以(2018)苏1281执4293号案件立案执行。
经核实,被执行人朱桂凤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10月13日、10月15日、10月1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H某某20万、300万、500万、200万,合计1020万元股权转让款,于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4月1日和2016年10月又分五次支付申请执行人H某某195万元股权转让款,当时尚欠申请执行人W某某、H某某2585万元。
被执行人朱桂凤在本案恢复执行前向兴化法院执行专户汇款145万元。经该院督促,被执行人朱桂凤分数次于2017年11月底前共计向该院执行专户汇款355万元。截止2017年12月1日,兴化法院已陆续将上述款项共计500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W某某。
兴化法院前期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朱桂凤所有的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45%的股权,申请执行人W某某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该院依其申请于2018年2月底启动评估程序。靖**瑞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朱桂凤所有的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45%股权价值2647.39万元。被执行人朱桂凤继续履行义务,兴化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将已到账的365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W某某。但由于被执行人朱桂凤未按承诺于2018年12月15日前给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兴化法院于2018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朱桂凤所有的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45%的股权在司法淘宝网上挂拍,并告知被执行人朱桂凤在拍卖成交前如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可依法撤销拍卖。被执行人朱桂凤于2019年1月17日前将其余股权转让款1720万元分批汇入兴化法院执行专户,该院于同日撤销该司法拍卖,并作出(2018)苏1281执4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W某某持有的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15%的股权(股权金额450万元),申请执行人H某某持有的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40%的股权(股权金额1200万元)均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朱桂凤名下,次日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兴化法院(2018)苏1281执429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再提字0008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后,被执行人朱桂凤给付申请执行人H某某1215万元。经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朱桂凤陆续汇入执行款2590元,此款扣缴执行费5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W某某股权转让款2585元;提取被执行人朱桂凤租金收入发还申请执行人W某某评估费50万元,收缴执行费4.47万元。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W某某实际领取执行款2635万元(含其垫付的股权评估费50万元)至此本案执行依据第一条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通知书向两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
W某某、H某某收到结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后,向兴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尽管执行标的3800万元已到位,但调解书的内容没有执行完毕,法院作出(2018)苏1281执4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却不让其知情,现我们的股份已被转让,其他各项损失没有得到应有处理,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我们失去了话语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规现象多次反映与举报未得处理,故不同意结案,请求法院给予解释。
兴化法院另查明,该院已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桂凤诉被告W某某、H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朱桂凤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因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500万元;2、判令两被告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暂主张100万元。W某某、H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请求:朱桂凤向W某某、H某某支付违约金500万元。W某某所称的各方损失已在诉讼中提出。2019年10月28日,该院作出(2019)苏1281民初506号原告(反诉被告)朱桂凤与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H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反诉被告)朱桂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H某某违约金500万元;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朱桂凤的本诉请求。(2019)苏1281民初506号民事案件目前正在上诉审理过程中。
兴化法院审查认为,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高再提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被执行人朱桂凤应向两申请执行人W某某、H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现两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项,该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苏1281执4293号执行裁定书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W某某、H某某对股权变更登记给被执行人和不同意结案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至于逾期付款造成各项损失以及违约金可以另行诉讼解决。
据此,该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苏1281执异74号执行裁定:驳回W某某、H某某的异议请求。
W某某、H某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是本案前因中并不存在破产清算程序,二是执行中多次与法院对账,目前不能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实际为本案支付人民币3800万元本金,三是500万元的违约金互诉案中,并未涉及500万元违约金之外任何事项,原本应在执行案中一并执行的迟延履行金不应拒不执行而先行结案。请求撤销兴化法院(2020)苏1281执异74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执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高再审提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内容,被执行人朱桂凤应向申请执行人W某某、H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W某某、H某某现已经收到上述款项,兴化据此作出结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于法有据,并无不妥。至于双方所争议的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其他各项诉讼,复议申请人W某某、H某某已经通过反诉的方式向朱桂凤主张相关权利,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兴化法院作出结案通知及裁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等执行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W某某、H某某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兴化法院执行异议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W某某、H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执异7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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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2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这么大的公司尽然就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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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7:01: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是市场依然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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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0 12:17: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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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0 15:24: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是不是螃蟹要降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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