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发放存量房转让补贴操作细则 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兴住建发〔2022〕167号)和《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兴住建发〔20223]185号),对个人转让住宅及其房屋附属设施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给予补贴。为规范存量房(二手房)转让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存量房转让补贴标准及执行时限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个人转让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及其房屋附属设施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的半额。转让时间以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本细则规定的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储藏室、车位、车库、阁楼等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 二、存量房转让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料 1.《兴化市存量房转让补贴甲请审批表》(详见附1 2,可在窗口领取,一式三份); 2.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出让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申请人银行卡(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须为出让人,有多个共同出让人的,须自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贴领款人。申请人在补贴窗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领取《兴化市存量房转让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善所需资料后,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验,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批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3.审批。经审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存量房转让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申请人资料原件,由审批人签署意见,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并退还其申请资料。 4.发放。审批程序完成后,发放购房补贴到位。 三、各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存量房转让补贴所需资金和日常管理工作;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审批、发放存量房转让补贴,登记税费补贴发放信息,及时汇总补贴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存量房转让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四、资金来源 存量房转让补贴资金,由市住建局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简化拨付审批流程,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年终按实清算。涉及乡镇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所属乡镇进行结算,在其应得财力中扣减。 五、存量房转让补贴申请受理时间 本次存量房转让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特别提醒:申请人须在2023年7月31曰前缴纳土地增值税并申报办理存量房转让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六、其他事项 1.存量房转让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发放工作结束后,结余资金全部缴回财政。 2.出卖人申请存量房转让补贴的,须承诺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部门会商解决。 附件: 1.兴化市存量房转让补贴窗口联系方式 2.兴化市存量房转让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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