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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辣眼!泰州一女子跪邻居身上拉扯其隐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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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7 04:59: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
靖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打人者一方最终
为自己的意气用事“买了单”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2民初753号

原告:徐某英,女,194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怀,靖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娟,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徐某英与被告刘某娟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怀,被告刘某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94.37元、护理费1000元(100元/天×10天)、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元(20元/天×15天)、误工费3481元(41772元/12月×1,根据江苏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第一项计算)、鉴定费800元,合计8375.3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两户的田都在家门口,靠在一起。2020年6月13日中午午饭前,被告整理责任田时准备栽秧,浮草流到原告家小秧田里,原告把浮草捞到田岸上,被告抢原告的钉钯扔到原告田里,说要打死原告。被告把原告拖到她家田里,把原告按在地上,跪在原告身上,拉扯原告的乳房、嘴。被告之所以将原告拖到她家田里殴打,是因为原告家有监控。被告打完原告后,就回家吃饭了。原告到河边洗洗,换了衣服。到了傍晚,原告儿子回来后报警的,当天原告到派出所做了笔录。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娟辩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两户的田都在家门口,靠在一起,均是事实。但原告陈述打架过程不是事实,是原告到被告家责任田内捞泥做田岸,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只是把原告的钉钯扔了,是原告打被告的,被告没碰原告。被告到派出所做了笔录,赔了1500元给原告,是转账给派出所的朱某,朱某没有出收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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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补充陈述,没有收到被告给付的1500元赔偿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原告徐桂英、被告刘某娟的询问笔录。2020年6月17日上午,原告徐某英就2020年6月13日被刘某娟殴打一事,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20年6月13日中午12点多钟,我在我家门口田岸上捞水藻,我家东壁刘某娟在她家田内拔草,当时刘某娟说我踩了她家田里的菜,我们两人就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儿,刘某娟跑到我家天井内洗手,我和刘某娟仍在争吵,刘某娟走过来抓我的衣领,抓我的嘴巴,打了我两耳光,将我拉到她家田里,我躺在地上,刘某娟脚跪在胸口,用手抓我左侧乳房,我也抓住刘某娟的衣领,刘某娟说:“你个丢”,这时候一个打水的老头走过来劝我们不要打,然后其他种田的过来拉劝,我们就被拉开了”。“我到医院检查了,我的左侧肋骨裂”。

被告刘某娟就与徐某英发生纠纷的事,2020年6月14日上午,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20年下午两点多钟,在我家门口的田里,由于徐某英家种的稻,她怕种田大户的田里的水流到她家田里,她就把东面的田岸做了比较高,她就到我家田里弄泥,我就和她说你要弄田岸不要从我家田里弄泥,之后我们就吵了起来,我让她不要弄我家田里的泥,我说弄了我家的,我还是要弄回来的,越吵越凶,她就上来拉我的衣服,我们互相拉扯,没有动手,之后我们就散开了……”。“对方没有动手,她就拉着我的衣服”。
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告的质证意见:双方说的都是事实,双方发生拉扯。被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2020年6月13日下午,原、被告在家门口相邻的各自地里劳动时,因琐事发生肢体上的冲突,致原告受伤。原告至靖江市新港城医院进行了治疗,发生医疗费1794.37元。另查明:原告一直在家务农,种植零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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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靖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受伤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1年4月1日,靖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徐某英2020年6月13日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致左侧乳房、右下唇软组织受伤,左侧第9肋骨折,以上伤情,不足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2、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10内1人护理,营养期为15日。


本案中,双方对于纠纷发生的起因和被告是否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说法不一。本院作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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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纷发生的起因。原告到庭陈述是因为被告整理责任田时,浮草流到原告家的小秧田里,双方发生纠纷;而原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其在田岸上捞水藻,被告在自家田里拔草,是因为被告说原告踩了她家田里的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到庭陈述与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对纠纷的发生,陈述不一,相互矛盾,不予采信。被告到庭陈述是因为原告家地里种的稻,怕种田大户的田里水流到她家田里,从被告家田里弄泥做高田岸时发生纠纷,与被告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对纠纷的发生的起因,陈述一致,且与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中载明的“刘某娟称,是邻居徐某英做田岸时挖了其家田里的泥土,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相印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做田岸时挖了被告家田里的土是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
关于原告受伤是否系被告所致。根据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双方纠纷后拉扯、发生肢体冲突,并无第三人参与,结合原告的受伤部位在左侧乳房、右下唇软组织伤、左侧第9肋骨折,与原告在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被告抓她左侧乳房、打她嘴巴,跪在她胸口致伤部位相对应。足以确信原告受伤是被告造成具有高度概然性,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否认殴打原告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的纠纷虽系原告挖被告家田里的泥加高田岸为起因,但被告未冷静处理,未通过正当途径寻求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采取殴打不理智方式,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存在过错。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认可,发生纠纷时,“对方(原告)没有动手,就拉扯我衣服”,因此,双方并非互殴,但纠纷的起因是原告导致的,原告也存在过错,故原告对自身的人身损害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80%的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举证据确定。医疗费,根据原告的病历资料结合医疗费票据确定。营养费的标准,参照本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原告主张20元/天,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护理费的标准,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主张100元/天,未超过本地标准,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已年过七旬,家中零星地由原告耕种。原告主张按2019年江苏省农业行业就业人员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显然偏高,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受伤确实造成其一定的误工损失,故本案酌情确定为60元/天。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等需要酌定。鉴定费。根据原告的实际支出予以确定。
综上,本院确定原告损失为:医疗费1794.37元元、营养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1000元(100元/天×10天)、误工费1800元(60元/天×30天)、交通费3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5994.37元。由被告赔偿80%,即4795.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英人身损失计4795.5元。
//

(以上仅为部分内容摘录)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打架伤人不仅会两败俱伤
甚至会导致下一代的邻里关系
更为紧张
【打架成本有多高?你知道吗】

● 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500元至1000元罚款+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因拘留少挣的钱+为家庭带来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 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赔偿金+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因判刑少挣的钱+父母妻子儿女三年的苦苦等待+对孩子在社会上的影响。

● 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经济赔偿+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 打架附加成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心情沮丧郁闷+ 名誉形象受损+ 家人朋友担忧+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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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保持清醒头脑
不做危险的“干架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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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7 08: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打平手两败俱伤。
邻里交恶,至少一恶。
谨记远亲不如近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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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7 08: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原、被告的纠纷虽系原告挖被告家田里的泥加高田岸为起因
但纠纷的起因是原告导致的,原告也存在过错,故原告对自身的人身损害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80%的责任。


这个起因不的过错不能都记在原告的头上,不种田的也需不明白,种过田的人都知道,相邻之间窄窄的田埂应该是两家公摊的,如果有一方是精算之人,会不顾道义,裁切掉自家的那一半,另一半剩下的更小的田埂自然就承担做共用了,农村人遇上这种事谁来管?别指望村干部会出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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