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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猥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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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6 09:44: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和新鲜事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工具和空间。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场所,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已成为当前性侵行为的新方式。
                                                            
近日,海陵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周某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案情回放

2022年2月9日,被告人周某通过TT语音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小鱼(化名)(女,时年8周岁),并通过手机腾讯QQ添加了小鱼好友。在QQ聊天期间,周某明知小鱼不满14周岁,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欲望,发送挑逗、教唆性文字诱导小鱼拍摄裸照,遭拒后,周某又通过言语威胁,强迫小鱼按其要求自拍上半身裸照一张,并通过网络传送给其供其观看。后,小鱼父亲发现并向腾讯公司举报。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唆使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需要犯罪人员与被害人身体接触才能实施完成,而超越时间、空间的线上“隔空猥亵”依然会构成犯罪。无论犯罪分子实施的是传统“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式猥亵,还是通过互联网实施非直接接触的“隔空式”猥亵,司法都不会放过,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未成年人越来越早地接触到电子产品和网络,但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对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存在危险,他们的好奇心也给了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的机会。

海陵法院少年家事庭的法官提醒广大家长: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动态,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增强防范意识,提升自护能力,筑起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避免给网络“大灰狼”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图文来源:泰州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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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6 16:26: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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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6 17: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这些垃圾人线上敢犯罪线下也会的,早点惩处,既救了别人也是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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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7 08: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调戏八岁的孩子?让他用八年反省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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