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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只表达了自己的主观认定,没有论据支持,此帖感觉“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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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6: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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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7: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解洋伪造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呢?伪造法律文书,无论情节多轻,性质问题不会变。
如同去银行打劫,哪怕一分钱没抢到,也不会当没发生一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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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7: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21年3月泰州中院审理下发“夏永钊与兴化市公安局、泰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 决书”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关于兴化市公安局询问查证程序合法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在案”。本案兴化市公安局已提供《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证明其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夏永钊的询问查证时间记录虽存在错误,但该时间记载错误问题对夏永钊的权利并无实质影响。同时,上诉人 主张该《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系事后伪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则,公安机关对夏永钊询问查证的程序是否违法,并不影响本案兴化市公安局对孟正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夏永钊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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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7:3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要用事实证明,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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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4 10:14: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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