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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非法集资一千多万为何说无罪?侵占他人钱财为何不还?这其中又有多大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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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23:28: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副院长张锦海的亲姐姐张锦澄诱导N人上当受骗,导致N个家庭重大损失惨重!我是其中一个,被她死缠烂打三个多月后,经不住她的甜言蜜语,拍胸脯打包票,总共分好几笔打钱到她账户共1557800元,单单八个人的打款数据就达一千多万元!她大言不惭说自己是兴化大户,自己老公是唐子校长,弟弟是法院院长,还带我去看她的房子,房子在国际公寓北区24号606室,家中装修很豪华,据她介绍酒柜里的茅台已珍藏好多年,价值好几万一瓶,是人家送给她老公的,说女儿女婿在美国定居,在美国有几套房,生育了三个子女,我以为了解到她的优越家庭条件,这样的人怎会骗人呢?当初的时候她叫我投个理财项目,我一直没同意,又叫我介绍朋友给她我也没肯,后来张锦澄经常来我小店讲解诱导,盘我三个多月,我终于没低住她那张死的能说成活的嘴,事情发生前后我共打款到她的帐户1557800元,总共没有20天,张锦澄就把我的钱全打水漂了!全军覆没!我差点疯掉,晴天霹雳!万般无奈只好把房卖了,因为我大部分钱都是借的,我不想失信于人!只有卖房还债!网友们你们评评理,难道这些专门在外各种骗术的人不该抓?难道非法集资这么大金额不算违法?难道是因为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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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6 23:3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如果没有这类人,那有后面我们这一大帮受害人!呼吁严惩这类害群之马, 诱导他人的骗子!现在力惩打击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的犯人,到了我们这里,却成了保护对象?天理何在?难道我们的简单,善良,成了罪?黑白还能分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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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23: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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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23: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兴化三水园论坛 于 2023-5-6 23:59 编辑

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

近年来,“非法集资”频繁见诸于网络、报刊等媒体,现实生活中,它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大家一起了解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共同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2021年5月1日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三大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三、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高额回报、虚假项目、亲情诱骗


面对手段多样、外衣华丽、套路满满的非法集资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一、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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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7 00:19: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对的,张锦澄己够上述多项说明,为什么领导们还非说张锦澄达不到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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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07:45: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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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08:06: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天上不会掉馅饼,啥事都应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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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08:2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事情发生前后,我共打款到她的帐户1557800元”请用事实证明,比方说,具体时间,每笔的明细,以及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包含她本人的收条,请一一举证,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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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08: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受害人、涉及金额还真是不少!除了加强教育宣传外,就没有处罚、打击这些危害社会安定的始作俑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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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09: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管理1 于 2023-5-7 11:27 编辑

“毒瘤”不除,也会繁衍滋生,乃至危及“躯体”的!决不能让他(她)们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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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7 09:0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我会在下一帖发出一部分证据,因本人不太会玩手机,待摸索一不,证据有流水,每一笔都有。有录音,有视频,当然视频是因店里现有监控,并不是事先录制,是事发后突然想起来下栽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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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10: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心如止水! 发表于 2023-5-7 09:09
我会在下一帖发出一部分证据,因本人不太会玩手机,待摸索一不,证据有流水,每一笔都有。有录音,有视频, ...

有了证据,对方全身都是嘴也无济于事,等待她(他)的就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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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7 10:3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让我一头雾水的是:领导一直口口声声表态说张锦澄够不成犯罪,我想我该转行了,张锦澄短短数日集了几千万,这样的大生意我们是不是也能做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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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15: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心如止水! 发表于 2023-5-7 10:35
让我一头雾水的是:领导一直口口声声表态说张锦澄够不成犯罪,我想我该转行了,张锦澄短短数日集了几千万, ...

领导认为是民间借贷,够不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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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15: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差别很大,难怪张某稳坐钓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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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15: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多情种 发表于 2023-5-7 08:27
“事情发生前后,我共打款到她的帐户1557800元”请用事实证明,比方说,具体时间,每笔的明细,以及开户行 ...

刚刚看到受害者又重新开了ー帖,张张证据,确实令人揪心…



非法集资一千多万够不够犯罪?应网友要求举证一部分
https://www.xhssy.com.cn/forum.p ... 6&fromuid=65124
(出处: 兴化三水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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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16: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拔出萝卜带出泥,深挖下去,很可能有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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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18: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看了您的数帖,概况如下
你们借她的一千余万元是有明细可以查看的,也就是说她欠你们一千余万元是事实。
到底属明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1.张某某借你们1557800元,是不是以投资理财为名?这个理财是不是合法的?有没有承诺高额利息?有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2.这笔巨款张某某有没有投资理财?还是她以投资理财为名,向不特定人群借钱后占为已有?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转移财产,根本不想到归还?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肯定构成诈骗

点评

是一百多万  发表于 2023-5-8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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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7 19:5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实话实说,是以投资理财为主,其中有部分是借,现在张锦澄混为一说是全部投了,其实她投不投是她自己的事,你就是投了也要还我,不投也要还我不是吗?当初我不肯投,她说投给她买,赚了给点红利,亏了把本金还我,我就是太信她了,居然没要她打条子,但是我有短信语音可证明她是借,也有录音她答应还,打款记录流水一张不少,

点评

实话实说,她本意应该没有骗你,只是想吃中间的利息差。是她的上家出了问题或直接骗了她。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你只是池中的鱼。。。。  发表于 2023-5-8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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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7 20:0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有视频要打条子给我,她本人亲口承诺钱少不了,少了她还给我,字字清楚,但我不会发视频上来,要不然发给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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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21: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心如止水! 发表于 2023-5-7 19:59
实话实说,是以投资理财为主,其中有部分是借,现在张锦澄混为一说是全部投了,其实她投不投是她自己的事, ...

明白了,这个已经不是民间的普通借贷,对方以红利,不亏本为诱饵,借款数额巨大,后又无还款计划已经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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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8 05:31: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事发后躲着不露面,电话不接,信息不回,直接打入黑名单,前后判若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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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8 08: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上当多为轻信,受骗只因贪念。。。。。

事已至此,多言无益。楼主这种吃亏上当的在兴化地区绝对是一个以万计的量。
多少人因此上当,只能说是上当,还不是受骗。因为对方是明明白白的许诺,且多半有过兑现,他们才应该是真正的受骗者。
他们的上家给了他们更高的收益承诺,其实是放长线钓大鱼,也一样会给他们一点受益,让他们尝到甜头,以为交上了财运。从而疯狂集资想从中赚利息差。古人云:得利不可再往,再往九死一生。
不只是兴化城里,试问下面哪个乡镇没有此类事例?被黑吃黑的案例不胜枚举。。。。。
急功近利心态是最大的祸根,须知欲速则不达!
楼主这个诉求没问题,但想追回损失,难上加难,除非她有可执行的财产,这么长时间,该做的都做了,她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坐牢又何妨?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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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8 08: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兴化市副院长张锦海的亲姐姐。这话其实是表达不当。副院长的亲姐姐是独立行为人,与她弟弟的身份没有必然关联,除非能举证她弟弟有参与,哪怕她是用了她弟弟的名头也不代表她弟弟就有责任。这是逻辑问题。
如果楼主这个逻辑成立的话,建议可以用得更牛气一些,如:某大大领导下的兴化市民张锦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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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8 10: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可能也亏了,但都是亏得别人的钱。自己的钱舍不得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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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8 19:19: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千多万不是正常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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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8 20: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按理,在最先亏本时不至于有这么多的资金卷入,涉及这么多的钱中,是不是有很多的是明知血本无归后明知无法偿还而恶意“套圈”众多受害人的。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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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8 22:57: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出事后不是她弟弟哥哥打电话给她叫她回家拚斗事,她怎么懂得把房子卖了转移资产躲起来,正因为有她弟弟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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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9 08: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100多万就这么拿出来了借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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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9 10: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管这事的背后有没有兴化法院张院长的影子,实话实说,借钱给她的人或多或少看家族背景的,普通老百姓是不大可能借到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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