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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 法治社会的今天,千万别让社区的权利无限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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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16: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问兴化市临城街道五里亭社区治理的合法性
1、社区行为的合法性: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其本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府机构不享有执法权。如社区对居民的财产或物品进行集中清理、查封、扣押,涉及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行为,社区的该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授权来源于哪?
2、违法违停行为的认定:很多人提到小区乱停乱放是违反《消防法》,假设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存在,消防法授予的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是谁?能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消防机关(应急管理局),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违法违规也应当是消防机构进行处罚,而不是社区,如社区获得消防机关的行政处罚的授权,需要提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没有经有权机关认定影响了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请不要肆意揣测停放影响了消防安全。
3、“清理杂物”的“杂物”认定标准,正常骑行的自行车如何认定为杂物?有什么合法性依据,请公示?
4、退一步而言,即使公民存在违停的车辆,是否就可以随意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合法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至此,上述扣押程序并未通知到相对人,可以看出社区的行为并不是合法的行为。当然,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既然不属于行政行为,那就是社会在自治过程中的普通的民事侵权,造成物品的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是一项包含了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的现代法治原则。 总 书 记多次强调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以及国务院推行的“负面清单”“非禁即入”,正是这一原则的反映。 “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一项公法原则,其意思是指: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公权力不得作出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
有人说,社区治理一定是合法,造成损坏不用赔偿。这一说法希望不是社区自己工作人员说出的。
违停自有处理违停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好比车辆违章,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车辆,但是依法扣押的车辆,等你处理完违章的时候,你去发现扣押车辆的整个座椅、方向盘都不见了、车玻璃都被砸了,你会不主张赔偿?
法治社会的今天,千万别让社区的权利无限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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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17: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此文章涉嫌侵犯著作权,文章作者为本人,全文系抄袭请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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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20: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高人啊,写出这内容的文章如果我猜的不错是海归吧。
你说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其本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府机构不享有执法权?
没有执法权我信,这点没错,但你要说它是群众自治组织,这就不在谱了,须知,社区工作人员都是拿工资的,拿的是地方财政的钱。它可不是小区业委会。自治组织政府会发工资?

其次,对于管理方面,个个觉悟跟你一样,小区能管理好吗,你来做这个岗位试试。在人还在为温饱奋斗时,讲法有用吗,你去村里讲法试试,,依你这个逻辑,拘留所不够用啊,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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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20: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时龙律师 发表于 2023-8-15 17:10
此文章涉嫌侵犯著作权,文章作者为本人,全文系抄袭请及时删除

您反应问题不实?如涉及版权您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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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09: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xhssy 发表于 2023-8-15 20:43
您反应问题不实?如涉及版权您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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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0: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叫狗咬吕洞宾,既然属实你又怕什么呢?对你有伤害?就它不了。好好学习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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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我的理解,一般民生诉求帖不同于文学作品,都是希望网友转发以形成共识,产生共鸣。发帖人也是,表明转载、作者,不就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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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2:0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发私愤的东西不值得转发的,3楼一语道破天机。个人理解,发的东西不事实个个都可以举报。人家举报你,你玩个著作权笑掉大牙了,小说,还是什么专利作品?胡咧咧的东西不值得显摆,想出名想疯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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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3:01: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也在有这个网上吹吹这个法那个理。
你在现实生活中去讲讲能不能论上两回?
散了吧,别装了!
务实一点,做点实事为大家我们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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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3:2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们习惯将权力者拥有话语权下制定的条文规章制度称之为法。
具体合不合天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个人愚见三重境界:
①信,敬之神圣!
②不信,厌其空中楼阁、水中月、镜中花……
③法,有其游戏规则变幻莫测。公益用者为之善,私欲诡计使者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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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5: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哈哈,社区就是管理小区的呀,指望街道直管?街道能容纳多少干部,社区不都是听街道指令行使的?什么叫“膨胀”,难道你意思说社区要自行管辖权?你说这话是冤枉人家社区干部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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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5:54: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还是第一次看到喷人家社区干部的水帖还玩个著作权,举报得好,留下卑劣诽谤的证据,追究造谣惑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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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6: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最好写出哪些权利膨胀,要就事论事,搞这些长篇大论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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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7: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兴化多个部门发文,8月1号起,联合整治小区违停占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楼道等。应该已经下发到各社区、各小区了,这个帖子是不是质疑这次的整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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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1 06: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措施更严厉,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组织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有权劝阻、制止、清理和报告

《通告》要求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1、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2、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3、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在公安部下发的《通告》中,除了对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做出规定外,还对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及违法通知规定行为的处罚等做出了相关规定,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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