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首例! 近日 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 违反“限高令”乘机的 被执行人丁某罚款2万元
这是自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泰州地区开出的首张“罚款决定书”。 据了解,泰兴法院在执行一金融借款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丁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丁某发出[color=var(--weui-LINK)][url=]限制消费令[/url]。 但丁某在明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其护照购买机票,往返于大连、包头等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丁某的出行情况赫然出现在《违反限高令乘机人员名单》中。 泰兴法院立即核实相关情况,确定丁某存在违法情形,应予惩戒。丁某经传唤后,迫于执行压力,对违反限高事实供认不讳。泰兴法院决定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丁某表示对罚款决定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限高人员”“限高令”的法律威严决不容许被挑战,任何规避“限高令”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唯有自觉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为自己“解缚”。
小课堂
什么是限制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微泰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