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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泰州一男子和女同事多次发生关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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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9 07:33: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白嫖”?江苏泰州,男子和女同事发展成情人关系后,两人同居并多次发生关系,女同事4次为其坠胎后提出了分手,并支付给了男子3万分手费,可是男子觉得之前在女同事身上花了不少钱有些亏,便将此事告诉了妻子,让妻子把女同事告上法院。
李某和妻子谢某结婚后就开了一家公司,随着事业的稳定,公司完全由李某一个人打理,而后,公司招了一名女员工于女士。两人本是上下级关系,可是,随着接触越来越多,两个人却逐渐陷入了情人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然而,于女士更是先后四次打胎,在看到了两人之间在一起已经完全不可能,于女士提出了分手的请求,而李某却不愿意放手,多次骚扰她,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于女士不得已给了李某3万元的分手费。                                                    

看似这一切应该就此结束,然而李某却觉得自己吃了亏,因为两人在一起的这段时间里,自己转给对方十多万元,于是,李某将这件事告诉了妻子谢某,并且还把转账记录全部拿了出来。                                                    谢某得知后暴跳如雷,决定将李某和于女士起诉到法院,声称两人侵犯了她们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要求于女士退还这笔钱。
1、谢某作为妻子,能够要求于女士退还这笔钱吗?实际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和于女士在一起生活,两人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李某在此期间转给于女士的款项,侵犯了谢某的合法权利。即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对此,作为妻子的谢某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2、于女士却表示,这笔钱并非全部是无偿赠与,而是有打胎费和租房费用,以及工资,那么这些钱应当扣除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条文规定,本案被告李某向被告于女士转账后由于女士无偿使用的钱款应认定为赠与。但是,李某并非一次性转账,而是多次转账,李某向其转款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医疗费用和工资,并非全部无偿给予于女士。因此,同居期间食、住、行等消费支出的部分属于维持生活所需必要的开支,以及于女士的医疗费用,这些不应认定为赠与,超出前述开支部分的财产可认定为赠与。
最后,法院判决将转账的3万元以及相关医疗费用从总金额中扣除,剩余的钱款退还给了谢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个人行为对婚姻、家庭带来的影响,有的时候,这不仅需要法律的审判和裁决,更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婚姻、家庭、道德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坚守婚姻和道德的底线,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来源:今日头条吧(大兵叔叔)、星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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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9 14: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谢某也是个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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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3: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李某是人渣,于某是**,谢某是奇葩。。。。
李某显然是十足小人,不堪一提。
于某认知缺失,想插足上位,殊不知李某可能压根儿就没这样想过。(这一点应该夸一下)
谢某本身也是受害人,与李某‘同仇敌忾’证明没有是非观,只有立场。
法院的判决也有问题。
本案被告李某向被告于女士转账后由于女士无偿使用的钱款应认定为赠与。但是,李某并非一次性转账,而是多次转账,李某向其转款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医疗费用和工资,并非全部无偿给予于女士。
这话比较矛盾,这应该都认定为无偿赠予。
李某是成年人,是自然人,是有正常认知的人。他的赠与行为不受他钱财来源的约束,于某不知情的前提下,哪怕李某是偷抢来赠与于某,都应该视为有效赚与。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李某捐十万给红会,其妻谢某说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想要回五万,红会会给她么?!当然不会。现金赠与原则上不可以要回,现金一经赠与,财产权利即发生了转移,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转移之后就不能再提出撤销。这也是诚信社会的体现,岂能容你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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