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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刚刚!泰州这里发布征地补偿标准!兴化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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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1: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就在近日,泰州市姜堰区发布关于征求《关于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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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姜堰区为三类地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依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按《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泰政发〔2020〕93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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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6 11: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征地补偿什么标准? 平均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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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2: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一般都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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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2: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苏政规〔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地区分类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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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2: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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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2: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


第二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八条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第九条 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报批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补足。

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第三章 社会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附件: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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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2: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苏政发〔2021〕87号
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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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2: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88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 (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 9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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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2: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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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2: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所有文件都查出,你自已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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