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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报!兴化10名男女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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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05:13: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李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经查,2020年10月,李某作为某制药有限公司医学代表,将患者刘某英的基因检测报告由阴性篡改为阳性,后刘某英用李某伪造并提供的基因检测报告申请使用了特药“奥希替尼”。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46726.33元。2023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人李某退出的人民币146726.33元,发还兴化市职工医保相关财政账户。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146726.33元已全部退回。
二、仲某兰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2018年8月至2022年6月,仲某兰在明知刘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自己的医保卡交由刘某冒名使用,仲某兰获利1500元(已退回)。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仲某兰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0个月。
三、仲某萍将本人和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2018年8月至2022年6月,仲某萍明知刘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自己及丈夫(另案处理)的医保卡交由刘某冒名使用,仲某萍获利3000元(已退回)。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仲某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1个月。
四、王某娣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2018年8月至2022年6月,王某娣明知刘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自己的医保卡交由刘某冒名使用,王某娣获利2400元(已退回)。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王某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1个月。
五、余某霞将本人和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2018年8月至2022年6月,余某霞明知刘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自己及丈夫(另案处理)的医保卡交由刘某冒名使用,余某霞获利5000元(已退回)。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余某霞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1个月。
六、储某兰将本人和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2018年8月至2022年6月,储某兰明知刘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自己及他人的医保卡交由刘某冒名使用。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储某兰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1个月。
七、刘某宝将本人和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刘某宝明知刘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自己以及妻子的医保卡交由刘某冒名使用,刘某宝获利2400元(已退回)。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刘某宝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1个月。
八、刘某祥将本人和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刘某祥明知刘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其岳父、岳母的医保卡交由刘某冒名使用,刘某祥获利1200元(已退回)。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刘某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1个月。
九、钮某平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2018年8月至2022年1月,钮某平明知徐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其医保卡交由徐某、刘某冒名使用,钮某平获利2000元(已退回)。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钮某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1个月。
十、龚某明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经查,在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间,龚某明明知刘某(已判决)可能实施医保诈骗,仍将其医保卡交由刘某冒名使用,龚某明获利5635元。事后,主动退出共同参与诈骗的数额及全部违法所得。2024年1月,兴化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龚某明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来源:兴化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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