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江苏政务网获悉姜堰区钱小奴自助餐店,因违反《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被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60000元罚款。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自助餐经营。2023年10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牛仔骨”、“黑椒牛肉”、“肥牛片”进行抽样检验,并按照上述品名开具江苏省食品安全执法抽检抽样单及买样费购物凭证。
经检验,上述“牛仔骨”、“黑椒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上述“肥牛片”检出牛源性成分、猪原性成分及鸭源性成分。当事人经营的“牛仔骨”的原料为“雪花仔骨”,其主要成分为鸭肉;当事人经营的“黑椒牛肉”为“仿生肉排”,其主要成分为鸭肉;当事人经营的肥牛片原料为“林涧雪花”,其主要成分为猪肉。上述三种食品的配料表中均不含牛肉。当事人在其店内的取餐处有相应的餐牌,其中“林涧雪花”对应的餐牌为“雪花肥牛”,“仿生肉排”对应的餐牌为“黑椒牛肉”或“黑椒大排”,“雪花仔骨”一般不放置餐牌。
当事人向海安市高新区通榆中路35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的林汉秋购进涉案食品原料,其中,2023年8月16日购进“林涧雪花”2件,进价745元/件;2023年10月1日购进“仿生肉排”2件,进价175元/件;2023年10月3日购进“仿生肉排”4件,进价175元/件,“雪花仔骨”3件,进价140元/件;2023年10月16日购进“仿生肉排”3件,进价175元/件;2023年11月6日购进“林涧雪花”2件,进价745元/件,“雪花仔骨”2件,进价140元/件;2023年11月13日购进“雪花仔骨”1件,进价140元/件;2023年11月20日购进“仿生肉排”3件,进价175元/件,“林涧雪花”1件,进价745元/件。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单独销售,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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