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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举报污染要奖金?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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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看不懂什么意,举报污染还有奖金?是不是有这个职业?记得兴化有人专门职业打假,专门针对超市、药房。后来被抓了几个安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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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2 17: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举报大气污染,为人民币有点让人想不通。也许这是生财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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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泰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苏环办〔2021〕293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举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具体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但其明确拒绝接受的除外。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环保社会监督员、相关环保公益组织的举报除外。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单位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奖举报工作由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办。

各直属局(分局)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的有奖举报。

第五条  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负责现场查办的环境执法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公务事宜等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各直属局(分局)对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和期限办结,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及时书面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参照处罚金额20万元标准计算,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参照处罚金额30万元标准计算。

(一)举报人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行政处罚金额的5%发放;

(二)举报人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行政处罚金额的4%发放;

(三)举报人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行政处罚金额的3%发放;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发放;

(四)仅为推测或推测性举报,经查属实,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发放。

(五)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前款第一项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1.5万元;前款第二、三、四项奖励金额最高为1万元。

第九条  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除物质奖励外,可通过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举报人就同一举报内容向不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奖励,只奖励一次;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  奖励举报人的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相关举报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决定作出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告知举报人奖金领取程序,并将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按程序报送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经所在生态环境部门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生态环境部门在奖金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本人姓名、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通过财政支付系统支付。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待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官网领奖平台完成建设后,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放,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及时退回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已知违法线索,伪造举报材料,通过亲属或他人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宣传部门应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方式、途径和相关要求,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45、12369;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网络举报:http://hbj.taizhou.gov.cn

(四)来信来访举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靖江生态环境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行政中心商务B楼6楼,邮政编码:214500;

泰兴生态环境局地址:泰兴市文昌西路21号,邮政编码:225400;

兴化生态环境局地址:兴化市九顷路6号,邮政编码:225700;

海陵生态环境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高港生态环境局地址:高港区金港中路135号,邮政编码:225321;

姜堰生态环境局地址: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天目东路8号,邮政编码:225500;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直属局(分局)遵照执行。原《泰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泰环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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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29: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前几年我在兴化环保局内某环保法规及地方环保条例中都看到对举报污染一经查实后,都有实施奖励的详细说明……
这是很正常提升百姓法律意识及提高群众加入环保法制建设积极性的好方法。
但少有人为了奖金去举报污染,都是难忍污染犯罪嚣张跋扈依着有钱有势有保护伞无视周边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才去举报,属为大众出头不畏邪恶做的善事!
想拿官家这个钱,少有人也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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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告错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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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34: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举报污染造福一方,但是贪恋金钱令人不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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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35: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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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40: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环保局能不做污染的保护伞,能依法执法将举报的事实污染立案查处就行了,没有谁为了奖金!
大家不会忘记网络举报近三年的张郭精工链条厂西河污染,至今还可竹竿出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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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54: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老百姓向职能部门举报污染,环保局其实最讨厌百姓参入:多管闲事!
哪儿有污染?
办不办案?
如何处置?
……
他们喜欢由他们独家说了算!
如张郭精工链条厂西河污染人人都知,但兴化环保局有他的想法。你一民间环保志愿者公开了污染的事实图文视频,其实是逼他们去依法执法,他们就没有选择性,你说兴化环保局会认真办案吗?
肯定不乐意!
不乐意就不积极配合。比如检测上下游流动水为可农业灌溉就不管有无油污,或有油污也不超工业用地治理必要……
大家记住一条:
你非专业,你也没有官方拥有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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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8: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有奖举报,无可厚非。适用条款不合适也不应该影响举报人的相应奖励。这不只是环保问题,还关乎诚信问题。不要说什么举报人有目的性,你不存在污染,举报人会举报么?无中生有的举报那就是诬陷,是违法行为。但如果举报属实,并非恶意造假举报,拿所谓条款来推诿奖励,其实就是变相支持污染,变相打击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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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9:43: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对照规定,该奖的应该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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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06: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记得兴化有人专门职业打假,专门针对超市、药房。后来被抓了几个安稳了…
这件事,事实存在,真要我报出名来,也能报岀个,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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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09: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2018135ban 发表于 2024-6-23 06:13
记得兴化有人专门职业打假,专门针对超市、药房。后来被抓了几个安稳了…
这件事,事实存在,真要我报出名 ...

专业打假有什么不好?又不拿政府工资,又不栽赃讹诈,只要有违法违规的事情真实存在,为什么不能找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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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10:3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IM6728 发表于 2024-6-23 09:34
专业打假有什么不好?又不拿政府工资,又不栽赃讹诈,只要有违法违规的事情真实存在,为什么不能找你索赔 ...

当民间正气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百姓只是想多点安全感时,往往会影响到地方职能权力部门的“官本位”形象,这时《法律》上讲的支持“民风淳朴”就成了他们惯使话语权下的“民风彪悍”被打击对象:
​你破坏了人家潜规则!

形成一正一邪,一黑一白,一对一错时,想想​兴化环保局能容你民间环保力量强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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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11: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IM6728 发表于 2024-6-23 09:34
专业打假有什么不好?又不拿政府工资,又不栽赃讹诈,只要有违法违规的事情真实存在,为什么不能找你索赔 ...

我赞成专业打假索赔,因为有这些人,老百姓买东西才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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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12:16: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举报其实不需奖,举报污染一个属实就是兴化功臣,是这些人守护兴化部份地区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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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14:50: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支持举报污染发奖金,其实是支持国家早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是对新生事物的社会民意调查。
兴化有那么多民间环保志愿者们在无偿不计你官方报酬支持你们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比如你兴化环保局想尽职责做好职能,你就应该支持大众百姓参予到环保事业中,成为你们打击污染犯罪的耳目正义使者,完全依法行政程序中提取奖金给予鼓励!
绝不应去打击污染举报者,更不该用阳奉阴违去层层设卡让举报污染事实淡化,而成了污染犯罪的保护伞。一提渎职大家都知这三年中张郭精工链条厂西河污染至今存在,这不是巧合……
支持污染的举报,应该是社会善恶分明的风向标。
制造精工链条厂西河渗出油花污染源头是善举还是恶为?
民间环保志愿者举报污染阻止污染伤害是公道还是私欲?
大家都想活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中,也都想有一个不受伤害有安全感的环境,更希望大众明辨是非下知道举报污染打击污染犯罪是保护生态环境文明下,才能让我们及子孙后代在洁净的生态环境中健康成长!
想一想,我们为什么不支持民间环保力量举报污染犯罪?!
深思中,又有什么理由不让地方环保职能部门的兴化环保局,去按行政程序规章发放支持正义行动的污染举报者?!
让行善者得到社会大众支持是一件幸运的事。
大家还记得一位无良法官说了一句话就毁了中华民族数千年光荣传统吗?
“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
想想多少人自己跌倒后无人敢扶而担误下死亡,那都是我们不为正义站队用沉默助纣为虐的报应!
支持举报污染善举,实为阻止污染伤害亲人的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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