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兴化市恒刘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且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施雯婷 联系电话:0523-83242328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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