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市委组织部向陶庄镇经发局发函,借用吴某某到市文明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借用时间从2月到8月,借用到期后,没有继续借用,吴某某也一直没有到陶庄上班,直到今年5月,我举报后吴某某才到陶庄上班,借用超期近两年。
吴某某的借用已经严重违反了苏人社【2017】172号 相关规定,对吴某某的处理也没有按照第九条严格追究处理,陶庄镇组织科仅是找了吴某某谈话,完全看不出来严格。
我想问问组织部:
1、吴某某是事业单位编制,文明办借用吴某某应到人社局办手续,你这样发个函,是不是造成了人员管理混乱?
2、组织部的权力是肯定大于人社局的,超期违规,按规定应追究责任,人社局能追究组织部的责任吗?
是不是谁的权力大就应该谁来处理,更何况发调用函的正是兴化市组织部,现在出问题了,违规了,一句这事归人社局处理是否合适?
结果是:人社局,陶庄镇也没有按规定严格处理吴某某,更没有追究领导人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7】172号
九、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占岗“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岗位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