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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讯] 兴化市合陈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事件:举报与法律裁决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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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在兴化市合陈镇,一场围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风波正引起广泛关注。举报人李胜章对兴化市合陈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出了多项重磅指控,声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估计上亿元以及非法放贷估计上亿元,然而,法院的相关判决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
兴化市合陈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注册地址在合陈镇卜寨村,注册资本 10 万元,登记为社会团体,业务范围主要是宣传贯彻方针政策、推进农业产业化等,吸储和放贷并不在其业务范围内。举报人指出其注册地和实际吸储、放贷办公地不一致,且在未获银监会批准、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展吸储放贷业务,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并影响社会安定。同时,通过 “工商查” 软件查询到其开庭公告众多,案件标的远超注册资本,还存在要求借款人成为会员放贷、同一班人马新注册小额放贷公司、放贷利息过高以及在放贷过程中诸多违规操作等问题,如让担保人签空白合同、与借款人联合欺骗担保人、虚构借款用途、随意更换名义借款人等。
然而,从韩开强与该合作社联合社的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来看,情况却有所不同。在这起案件中,2020 年 4 月 18 日合陈联合社与韩开强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发放 30 万元信用担保贷款用于经营周转,陈建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韩开强虽上诉称自己并非从事农产品相关业务不应成为合作社成员,借款合同无效且未收到借款,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开强经申请、理事会研究已加入合作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陈联合社按照韩开强出具的打款书将借款汇入指定账户,已履行借款义务,韩开强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二审判决驳回韩开强上诉,维持原判。
从举报内容和法院判决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举报人的指控涉及面广且严重,如果属实,该合作社联合社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红线,对当地金融秩序和民众权益将造成极大损害,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深入调查。但另一方面,法院在具体的借款纠纷案件中,依据合同签订、履行等实际情况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判定。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点,是举报存在夸大或误解,还是合作社联合社在部分业务操作中存在合法表象下的非法实质?
或许该合作社联合社在某些借贷业务操作上符合个别合同约定,但从整体业务模式和规模来看,如果真如举报人所说存在大规模非法吸储放贷,那么即使个别借款合同纠纷在法律程序上看似合理,也不能掩盖其可能存在的系统性违法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不能仅仅依据法院在个别案件中的判决就忽视举报内容,而应该全面深入地对该合作社联合社的资金往来、业务流程、会员吸纳与借贷操作等各个环节进行彻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厘清事实真相,确定该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给当地民众一个清晰的交代,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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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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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正解!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展开调查,还事实真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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