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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反诈、普法] 关于王得胜与陆羽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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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9 15:02: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我是王得胜本人,因侵犯陆羽华名誉权,在此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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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9 15:26: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银  /监   /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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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04:18: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弱势,王还是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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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08: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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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1 02:4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何为失败?事实胜于雄辩!事实就是事实。舆论应理性看待问题,避免陷入情绪化的“弱者同情”陷阱。严惩造谣行为,才能构建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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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1 10: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经验所得:与人相处,谨防小人,但代价确实有点大了。不怨天,不怨地,总有小人想害朕,还怨自己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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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1 10: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王得胜 发表于 2025-5-29 15:26
银  /监   /局的回复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本身并不一定违法,这要看具体情况,判断银行员工民间借贷是否违法,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呢。
  如果银行员工的民间借贷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声誉,并且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比如违规动用银行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或者因为民间借贷行为影响了自己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损害了银行的利益,那么这就可能违反银行的内部规定,甚至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还有,如果银行员工在民间借贷中存在欺诈、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那可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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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1 14: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罪过!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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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1 21: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侵犯名誉权道歉?
此前投诉的是事实么?名誉权与违规放贷有关联,但未必是同一件事。也不是同一个性质。这个要说清楚。
楼主此前一直强调的是违规放贷,这个是不是事实?如果不是事实,那侵犯名誉权是成立的,如果是事实,何来侵犯名誉权?
如果王得胜所述并非事实,那他还实名举报就是作茧自缚,又岂能一纸道歉就能一笑泯恩仇?违法成本畸低,人人效仿那还了得?
法律是刚性的,可以人性化执法,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是非应该明断,明究,明罚,而非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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