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以增进朋友感情开始的聚会,最后却以一场悲剧告终,其中一人因搭乘好友车辆(酒后驾车)后发生事故不幸身亡。酒驾后果影响深远,不仅会导致无数家庭破碎,更严重侵害着社会和谐稳定。那么作为共同饮酒人的其他人,是否应在这个事件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一起来看:
基本情况: 2024年的一天,方某、石某和沈某相约在某餐馆聚餐,期间三人共喝掉了约两斤42度白酒。餐后,石某自行驾车离开,沈某因与方某住址相近,便提出由方某载其回家。随后,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沈某离开餐馆。回家途中,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导致后座的沈某坠地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承担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当晚,方某还被检测出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180mg/100ml。 事发后,方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与沈某近亲属达成调解。 方某认为,石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照顾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石某对沈某死亡也负有过错,方某遂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石某则辩称,事故系方某醉酒驾车所致,自己无过错且并非该起事故的连带责任人,不应承担追偿责任,同时提出事故发生后,其已向沈某亲属支付了1万余元慰问金。 靖江法院认为,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饮酒可能对自身驾驶能力、反应速度造成影响,但其饮酒后并未寻求代驾或其他途径解决出行问题,而是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载沈某返程,应当对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沈某死亡的根本性原因系方某违规驾驶。法院认定共同饮酒与醉酒搭载行为不存在意思联络,方某醉酒驾驶行为独立导致沈某死亡的后果发生。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提醒: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聚喝酒是常事,推杯换盏间难免会有劝酒等行为,甚至会引发酒后猝死、交通事故等意外。通常情况下,同饮者之间对彼此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但有两种情形下同饮者会产生作为义务:一是同饮者存在先行不当行为,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若先行行为使其他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则该先行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当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可以认定不当先行行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二是同饮者虽无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若因重大过失导致同饮者受损害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饮者注意义务的核心内容为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法律不仅存在于法庭之上,更陪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都可能承载着法律责任。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对他人的生命和权益负责。无论是在何种社交场合,我们都应该保持法律意识,用理性和责任,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们想说: 1、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与他人饮酒过程中,切勿强行斗酒、赌酒。 2、若同饮者醉酒,要妥善处置。 (一)对不甚酒力者要及时劝阻; (二)对饮酒者、醉酒者的酒后驾驶行为要及时劝阻; (三)要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并置于家属的看护之下或及时通知家属前往,期间要对醉酒者进行合理照顾。 3、若醉酒者表现出明显的身体不适,要及时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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